作為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保護方式之一, 專利具有地域性特點。國際化公司或計劃在國外拓展相關業(yè)務的技術性公司, 為了在本國外獲得專利權保護, 需要將本國語言的專利申請文件 (為了簡便, 下文簡稱“專利文件”) 翻譯成目標國家或地區(qū)所接受的官方語言, 以便在目標地進行專利申請, 獲得專利權保護。
專利及專利申請文件不同于普通的技術文件或法律文件, 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如何進行專利及專利申請文件的翻譯, 一直是專利行業(yè)探討的話題。專利文件不是單純的技術文獻, 而是法律與技術的綜合形式。專利文件翻譯不僅要考慮技術上的問題, 也要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 例如, 保護范圍的確定、清楚問題、支持問題等專利法相關的問題。本文討論了專利申請文件翻譯的幾個原則。
1、直譯原則
1.1、直譯的含義
直譯 (literal translation) 為專利文件翻譯最重要的原則。專利文件的撰寫和起草是專利代理人對發(fā)明人技術方案的再加工過程, 在發(fā)明人交底書的基礎上添枝加葉, 對發(fā)明人技術方案的再創(chuàng)作。與之相對, 專利文件的翻譯則不允許進行任何添加和/或改變 (除非事前獲得委托人同意) , 應完全忠實于原文翻譯, 即直譯。
我國清末思想家嚴復提出“信”“達”“雅”的翻譯標準, 其在《天演論》中的“譯例言”講到:“譯事三難:信、達、雅。求其信已大難矣, 顧信矣不達, 雖譯猶不譯也, 則達尚焉。”。“信”即忠于原文, 準確反映原文的內容。“達”是指譯文通順, 符合中文表達習慣。“雅”是指詞語優(yōu)美, 簡明優(yōu)雅[1]。對于專利翻譯來說, “信”即忠于原文最重要, “信”次之, “雅”可基本忽略。在“信”“達”“雅”三者沖突時, “雅”要以“信”為優(yōu)先, “達”要以“信”優(yōu)先。三者的重要性可以簡單表達為:信>達>>雅。
直譯就是要嚴格忠于原文。直譯要求一切以原文的內容為準, 不能對原文的內容進行隨意的改變, 即原文存在的內容要完全體現出來, 不能刪減或減少原文中的內容;原文不存在的內容, 不能隨時加入進去;原文的含義要準確地、忠實地體現出來, 不能曲解原義或表達譯者自己的思想[2]。
那么, 對于專利文件, 應當翻譯到什么程度, 才能符合“信”或直譯標準呢。在語句通順的情況下, 直譯最好按照原文逐字逐句地一對一的翻譯出來。專利文件翻譯更強調譯出語, 最好達到皮特·紐馬克的“字面翻譯” (literal translation) 的程度[3]。
當然, 外語 (例如英語) 與漢語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語言, 直譯并不是要完全依照原文機械地逐字翻譯, 而完全忽略中文的表達習慣。機械地逐字翻譯有時會造成詞不達意, 語句不通, 并不能準確反映原文的含義, 變成了“死譯”。在翻譯時, 在忠于原文即準確體現原文含義的前提下, 有時需根據漢語習慣對語句的結構做適當調整, 以使語句通順, 符合漢語習慣。
因此, 直譯并不是“死譯”, 是在正確理解技術方案和原文正確含義的基礎上對原文真正要表達意思的準確再現, 即忠實原文。
1.2、采用直譯的原因
在文學翻譯領域一直存在直譯和意譯的爭論, 但在知識產權特別是專利領域, 直譯一直是普遍接受的原則, 很少存在爭議。專利文件翻譯為什么普遍采用直譯法呢, 筆者認為主要是四個原因。
首先, 專利是法律文件。作為法律文件, 最重要的原則是嚴謹性、嚴肅性和準確性。對于專利文件, 是專利權人確權、維權中最主要的依據, 需要譯者準確無誤地將原文中的體現出來, 稍有不慎, 會對專利權人的利益造成無法估量的損失。例如, 如果譯者在翻譯的過程中沒有忠于原文, 出現錯譯、漏譯, 很可能會產生權利要求保護不清楚, 權利要求范圍與原文不一致, 有時會造成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使專利權人的權利受損, 甚至造成專利申請被最終駁回或最終被無效的嚴重后果。
第二, 直譯是忠于委托的體現。專利文件原文是委托人 (申請人) 確定好的法律文件, 除非委托人授權修改, 專利代理人作為受托方應忠于委托人的委托, 完全忠于專利文件原文進行翻譯, 即采用直譯。如果委托人打算或要求代理人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 會在指示函中做出明確指示。如果代理人發(fā)現專利文件原文存在問題, 且可以修改, 也要在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修改。否則, 專利代理人應根據忠于委托的原則對專利文件原文進行直譯。
第三, 直譯是優(yōu)先權成立的條件。當一件專利申請在其他國家提交時, 通常會要求優(yōu)先權。《專利法》第22條第5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 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條規(guī)定, “除專利法第28條和第42條規(guī)定外, 專利法及其細則中所稱的申請日, 有優(yōu)先權的, 指優(yōu)先權日。”因此, 對于享有優(yōu)先權的專利/專利申請, 現有技術的日期界限是優(yōu)先權日為準的。
專利法第29條第1款規(guī)定:“申請人自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 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 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 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 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 優(yōu)先權成立的條件之一為相同主題。如果專利文件翻譯時沒有按照直譯原則進行, 改變了原文的內容, 使譯文的內容與原文不一致, 根據中國專利法不能以在先申請改正譯文錯誤。這種情況下, 很可能造成譯文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在先申請不是相同主題, 無法享有優(yōu)先權。無法享有優(yōu)先權的專利/專利申請的現有技術的日期界限以申請日為準, 這很可能會產生嚴重后果。例如, 公開日期在優(yōu)先權日和申請日之間的技術就成為現有技術, 用于評價專利/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 可能造成專利/申請因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缺陷而被最終駁回或無效。
第四, 直譯是國際專利申請 (PCT) 進入國家階段的要求。對于國際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需要翻譯時, 法律法規(guī)要求忠于原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4條第1款第 (三) 項規(guī)定:“ (三) 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 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第 (五) 項規(guī)定:“ (五) 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 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 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 提交附圖副本和摘要附圖副本, 附圖中有文字的, 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 提交國際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秾@麑彶橹改稀?(2010) 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2.1小結規(guī)定:“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譯文應當與國際局傳送的國際公布文本中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相符。譯文應當完整, 并忠實于原文。申請人不得將任何修改的內容加入到原始申請的譯文中。”其他國家對于需要翻譯的PCT申請也有類似的要求。因此, 直譯原則是國際專利申請 (PCT) 進入國家階段的要求。對于存在譯文錯誤的, 在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3規(guī)定條件下, 允許進行譯文補正, 需繳納規(guī)定的譯文錯誤手續(xù)費。但如果錯過譯文補正的時機, 則無法對錯誤的譯文進行更正。
總之, 直譯原則為專利文件翻譯最根本的原則, 以下所有其他原則均以直譯原則為前提, 或者是直譯原則的延伸或細化。
2、等價原則
2.1、術語等價
在翻譯時, 要采用與原文本意等價的中文詞, 如果漢語中不存在相應等價的中文詞, 則采用最接近的中文詞。尤其特別注意, 不要隨意增加原文中不存在的修飾或限定, 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例如:
“cable”應當翻譯為“纜線”或“纜”, 而不要翻譯成“電纜”或“電力纜”;
“dry/drying”應譯為“干燥”而不要譯為“烘干”;
“fuel tank”應譯為“燃料箱”而不要譯為“油箱”;
“particle”應譯為“顆粒”而不要譯為“微粒”;
“pore”應譯為“孔”而不要譯為“小孔”或“微孔”。
以上例子可以看出, 如果相應的英文詞語譯為后一種中文表述, 則加入了原文沒有的內容, 不符合直譯和等價原則。而且, 后一種譯法大大縮小了專利保護范圍, 使專利權人的權利受損, 也不符合下文中的“保護范圍最大化原則”。
2.2、范圍等價
在專利文件中, 經常有表示數值范圍的表達, 在翻譯時, 應注意譯文的數值范圍應當與原文等價, 即范圍完全相同。
原文:A method as claimed in any one of claims 13to 18 wherein the lower threshold voltage is below 25 V, while the upper threshold voltage is above 35 V.
譯文1:根據權利要求13至18中的一項所述的方法, 其中, 所述下限閾值電壓在25 V以下, 而所述上限閾值電壓在35 V以上。
譯文2:根據權利要求13至18中的一項所述的方法, 其中, 所述下限閾值電壓低于25 V, 而所述上限閾值電壓高于35 V。
根據英英《劍橋詞典》中的解釋, “below”在表述數值范圍時的含義為“less than a particular amount or level”, 即“小于”;“above”在表述數值范圍時的含義為“more than an amount or level”, 即“大于”。而《專利審查指南》 (2010) 中關于數值范圍的規(guī)定為:
“一般情況下, 權利要求中包含有數值范圍的, 其數值范圍盡量以數學方式表達, 例如, “≥30℃”“>5”等。通常, “大于”“小于”“超過”等理解為不包括本數;“以上”“以下”“以內”等理解為包括本數。”
因此, 上述譯文1中將“below”和“above”翻譯成“以上”和“以下”是不正確的, 譯文的數值范圍與原文不一致。
3、保護范圍最大化原則
專利文件翻譯應當考慮表述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 在翻譯時在忠于原文的前提下使譯文的保護范圍最大化。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英文中的不定冠詞“a/an”, 其在英文中主要是因為語法的需要而存在, 并不是強調數量, 在翻譯成中文時, 一般無需翻譯出來。同理, “another”應當翻譯成“其他”而不是翻譯成“另一種”或“另一個”。
對于有些術語或表達, 如果根據原文的語境, 翻譯成兩不同范圍的譯文都是正確的, 或者不太把握哪種譯文更準確, 則盡量翻譯成范圍大的表達。例如:
原文:…on the at least one inner coating layer there is an outer coating formed by applying a suspension comprising silicon dioxide.
譯文1:
…在所述的至少一個內包衣層上具有通過涂覆包括二氧化硅的懸浮液形成的外包衣。
譯文2:
…在所述的至少一個內包衣層上具有通過施加包括二氧化硅的懸浮液形成的外包衣。
在這里, “applying”翻譯成“涂覆”和“施加”在技術角度都是正確的, 但“施加”的范圍明顯大于“涂覆”。為了更好地保護專利, 應當翻譯成保護范圍更大的表述“施加”, 而不是“涂覆”。
4、準確原則
專利文件的翻譯要準確地反映原文中的技術方案。譯者要準確理解原文的含義, 弄清楚原文語句中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邏輯關系和修飾關系。為了準確理解原文, 需要從語法和技術兩個方面綜合考慮。
4.1、語法角度
從語法角度來說, 不僅要弄清名詞從句、定語從句、狀語從句的語句結構, 也要弄清動名詞、分詞和不定式的作用和修飾關系。因為專利文件同時是法律文件和技術文件, 為了全面、清楚且嚴謹地限定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常常使用并列列舉、復雜的限定和修飾, 弄清這些關系對于專利文件翻譯至關重要。例如:
原文:“A object having a surface and a surface layer which is integral with the object……”
譯文1:“一種物體, 所述物體具有表面和表面層, 所述表面和表面層與所述物體成一體……”。
譯文2:“一種物體, 所述物體具有表面和表面層, 所述表面層與所述物體成一體……”。
顯然, 譯文1是錯誤的。從語法方來說, “which”后面的謂語為單數形式“is”, 則說明“which”指代的為前面的一個名詞, 即“a surface layer”, 而不是同時指代“a surface and a surface layer”。因此, 從語法方面就可以確定, 譯文1是錯誤的, 而譯文2是正確的。
4.1、技術角度
當然, 翻譯時不僅要從語法方面判斷, 還要從技術角度、上下文的記載以及附圖進行分析, 才能正確地理解原文技術方案進行翻譯。例如:
原文:reacting the cellulosic material in an aqueous slurry comprising a metal catalyst and a sulphate solution having an initial pH greater than about 5.0 and a fi nal pH less than about 8.5;
譯文1:使所述纖維素材料在水性漿料中反應, 所述水性漿料包括金屬催化劑和初始pH大于約5.0且最終pH小于約8.5的硫酸鹽溶液;
譯文2:使所述纖維素材料在包括金屬催化劑和硫酸鹽溶液的水性漿料中反應, 所述水性漿料具有的初始pH大于約5.0且最終pH小于約8.5;
如果僅僅從語法方面看, “having an initial pH greater than about 5.0 and a fi nal pH less than about 8.5”應該修飾與其緊鄰的“sulphate solution”。但從上下文以及技術方案角度判斷, 上述pH應當限定的是“aqueous slurry”, 因而譯文1是錯誤的, 而譯文2是正確的。
5、專業(yè)原則
5.1、技術術語專業(yè)
翻譯時, 要根據技術的不同技術領域和語境來確定技術術語的中文翻譯, 即技術術語要專業(yè)。如“substrate”在液晶顯示器中一般指“基板”, 在半導體集成電路中可表示“基底”“襯底”或“基片”, 在生物醫(yī)學領域可表示“底物”或“基質”。如“reactor”在化學領域表示“反應器”, 而在核電領域表示“反應堆”。因此對于技術術語, 在不同的環(huán)境下要根據專業(yè)背景和具體的技術含義選取最適當的表達方式。例如:
原文:A glucose rate increase detector for use in an artifi cial pancreas or other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wherein the glucose rate increase detector detects in a person persistent increases in glucose associated with a meal, and either triggers a meal bolus to blunt meal peak safely, during closed-loop control, or alerts the person to bolus for a meal, during open-loop control.
譯文1:一種在人工胰腺 (AP) 或其他動態(tài)血糖監(jiān)測 (CGM) 中使用的血糖率上升檢測器 (GRID) , 其中所述血糖率上升檢測器檢測與膳食相關的血糖在人體內的持續(xù)增長, 并且或者在閉環(huán)控制期間啟動膳食丸藥以安全地減弱膳食峰值, 或者在開環(huán)控制期間提醒人注意用于膳食的丸藥。
譯文2:一種在人工胰腺 (AP) 或其他動態(tài)血糖監(jiān)測 (CGM) 中使用的血糖率上升檢測器 (GRID) , 其中所述血糖率上升檢測器檢測與膳食相關的血糖在人體內的持續(xù)增長, 并且或者在閉環(huán)控制期間啟動膳食用藥以安全地減弱膳食峰值, 或者在開環(huán)控制期間提醒人注意用于膳食的用藥。
“bolus”在醫(yī)學領域具有“藥丸”“推注”“劑量”等含義。由該發(fā)明的方案可以確定, “bolus”在此處表達的是給藥的步驟或動作, 而不是表示藥物本身。顯然譯文1將“bolus”翻譯成“藥丸”是錯誤的, 而應采用譯文2。這種錯誤不僅會造成技術方案不清楚, 還會造成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嚴重后果。
因此, 技術術語及技術方案的翻譯應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程度, 使用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規(guī)范術語[4]。
一般情況下, 專業(yè)術語的準確度和可信度為:正規(guī)出版社的專業(yè)詞典≥學術期刊>互聯網≥金山詞霸等電子詞典。但是要看具體的語境, 要根據所屬技術領域的專業(yè)知識進行判斷。不迷信任何一個方面, 有時專業(yè)詞典也會出錯。
翻譯時注意不要望文生義, 應該勤查詞典, 在理解技術方案和原文的基礎上翻譯。例如, “mono-, diand triglycerides”不是“單、二、三甘油酯”而是“甘油單酸酯、甘油二酸酯和甘油三酸酯”。
5.2、法律用語專業(yè)
對于法律用語, 要采用法律界和知識產權界特定的規(guī)范的法律術語, 很多法律術語具有特定含義, 翻譯時不能隨意翻譯。例如, “本領域技術人員”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 不要采用其他表述方式。專利常見法律用語的參考翻譯見下表。
表1 專利文件中常見法律術語的參考翻譯
6、一致性原則
6.1、術語一致
對于技術術語, 相同的外文詞要翻譯成相同的中文詞。如果在權利要求中術語翻譯不一致, 會造成不清楚問題。例如:
原文:A laryngoscope comprising a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a camera for transmitting images to the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and a microcontroller configured to initialise the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and/or the camera, wherein the microcontroller is confi gured not to process any of the data transferred between the camera and the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in use.
譯文1:一個喉鏡包含一個顯示屏部件, 一個攝像機用于傳遞圖像至顯示屏部件, 和一個微處理器被設置用來初始化顯示屏部件和/或攝像機, 其中該微控制器被設置成在使用中不能處理任何在攝像機和顯示屏部件之間數據轉換。
譯文2:一種喉鏡, 包括:顯示器屏幕部件、用于傳遞圖像至所述顯示器屏幕部件的攝像機、和被配置成初始化所述顯示器屏幕部件和/或所述攝像機的微控制器,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被配置成在使用中不處理任何在所述攝像機和所述顯示器屏幕部件之間傳輸的數據。
分析:相同的英文術語“microcontroller”在同一文件中, 譯文1翻譯成了不同中文術語“微處理器”和“微控制器”, 這在專利文件翻譯中是不允許的, 會造成不清楚問題。另外, 不定冠詞“a”“an”不要翻譯出來, 否則會縮小保護范圍。因此, 譯文1的翻譯是不正確的, 譯文2的翻譯更合適。
同一技術術語在表示相同含義時, 不僅要在專利文件的同一部分中保持一致, 而且要在不同的部分中均保持一致, 即在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摘要附圖中均保持一致。例如, 如果同一技術術語在權利要求和說明書中術語不一致, 很可能會造成不支持問題, 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需要說明的是, 當同一詞語在在不同的語境中的意思不同時, 當然不需要一致了。
6.2、形式一致
在大多數情況下, 譯文在形式上盡可能與外文原文保持一致。這樣做便于檢查核對, 且能夠減少出錯的可能性。
6.2.1、數值范圍
原文“from 5 to 15 mm”, 譯為“5至15 mm”, 不要譯為“5-15 mm”。原文“5-15 mm”, 則譯為“5-15mm”, 不要譯為“5至15 mm”。
6.2.2、數值及單位
原文“5mm”, 譯為“5mm”, 不要譯為“五毫米”。原文“fi ve millimeter”, 譯為“五毫米”, 不要譯為“5mm”。
6.2.3、段落形式一致
譯文分段也要遵從原文, 即原文幾段, 譯文也要分幾段。各個段落與其他段落的先后順序也要與原文保持一致。如果段落前加了不同的特殊符號以表述不同的段落層次, 該符合不能省略, 且與原文要保持一致。例如:
原文:A product X, comprising:
·Component A, comprising:
-Component A1, ……
-Component A2, ……, and
-Component A3, ……;and
·Component B, comprising:
-Component B1, ……, and
-Component B2, …….
譯文:
產品X, 包括:
·部件A, 包括:
-部件A1, ……
-部件A2, ……, 和
-部件A3, ……;以及
·部件B, 包括:
-部件B1, ……, 和
-部件B2, …….
在翻譯時, 不僅分段要和原文一致, 且段落前的符號“·”和“-”也要與原文一致。因為原文中采用符號“·”表明部件A和部件B為并列關系, 而符號“-”表明部件A1、部件A2、部件A3之間為并列關系。這樣能使各個要素A、A1、A2、A3、B、B1、B2之間的邏輯關系非常清楚、明確。
7、區(qū)分原則
對于表達不同但意思相近的外文詞, 通常代表不同的要素 (例如不同的組分、部件、裝置或設備) , 因此不同的外文詞通常翻譯成不同的中文詞, 即使他們的意思非常相近。例如:
原文:A processing installation, comprising a largescale, fixedly positioned fluid storage and dispensing vessel containing therein a physical sorbent medium having sorptive affi nity for a fl uid of interest, and/or a fl uid pressure regulator, and a process facility adapted to utilize said fluid of interest in a processing operation, wherein the fluid storage and dispensing vessel is coupled in dispensing fl ow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 facility.
譯文1:一種工藝設備, 包含其中裝有對感興趣的流體具有吸附親和力的物理吸附劑介質的大型的、固定位置的流體儲存和分配容器, 和/或流體壓力調節(jié)器, 以及在加工操作中適用于感興趣的流體的工藝設備, 其中所述流體儲存和分配容器在分配流量流通中與所述工藝設備相結合。
譯文2:一種加工裝置, 包括:其中裝有對感興趣的流體具有吸附親和力的物理吸附劑介質、和/或流體壓力調節(jié)器的大型的、固定定位的流體儲存和分配容器, 以及在加工操作中適于采用所述感興趣的流體的工藝設備, 其中所述流體儲存和分配容器以分配流動連通方式與所述工藝設備相連接。
此處不同的兩個英文術語“processing installation”“process facility”表示不同的裝置, 盡管二者意思相近, 但應翻譯成不同的中文術語, 以將二者區(qū)別。因此, 譯文1的譯法是錯誤的, 會照成含義混亂, 不清楚, 應采用譯文2的翻譯。
8、語句完整原則
對于原文中的句子, 無論長短, 在能夠用中文清楚表述原文含義的情況下, 盡量保持原語句的完整性。
8.1、盡量不拆原則
對于原文中的一句話, 如果能夠翻譯成中文的一句話且不會造成不清楚, 則盡量不將原完整的句子拆成多個斷開的短句子, 即使原文句子較長。例如:
原文:……characterized in that a return line (RL) for recirculating heat-accumulating material (HCM) to be removed from the sludge handling space (SHS) inside the processing drum (DR) back into the sludge handling space inside the processing drum (DR) for reuse is a return channel (RL) provided in connection with said processing drum (DR) .
譯文1:……其特征在于一個用于再循環(huán)蓄熱材料 (HCM) 的回流線 (RL) , 所述蓄熱材料被從處理滾筒 (DR) 中的污泥操作空間 (SHS) 移動回處理滾筒 (DR) 中的污泥操作空間用于再利用, 是一個裝置在與所述滾筒空間 (DR) 相連的返回管道 (RL) 。
分析:句子拆開后, 語義語句散亂, 含糊不清, 不知所云, 不拆為好。
譯文2:……其特征在于, 用于從所述處理滾筒 (DR) 內的污泥處理空間 (SHS) 移出的蓄熱材料再循環(huán)回所述處理滾筒 (DR) 內的所述污泥處理空間用于再利用的返回管線 (RL) 是與所述滾筒空間 (DR) 相連設置的返回通道 (RL) 。
分析:保持原句子完整性, 雖然句子較長, 但清楚表達了原文的含義。
8.2、盡量少拆原則
有些句子較長, 修飾關系復雜, 如不拆成多個句子, 會使句子含義不清楚。這種情況下則需在翻譯時將一個長句拆成多個短句, 以準確反映原文的含義、修飾及限定關系。當需要拆分長句時, 應遵循盡量少拆的原則, 即在清楚的前提下拆出的句子盡可能少, 盡可能保持了句式完整性、連貫性。例如:
原文:a body (1) comprising a tank (2) for containing an abrasive material and first a duct (19) for a flow of compressed air which extends adjacent to said tank (2) along the whole length of said tank (2) .
譯文1 (不推薦) :包括用于容納磨料的容器 (2) 和鄰近所述容器 (2) 沿著所述容器 (2) 的整個長度延伸用于壓縮空氣的流的第一管道 (19) 的主體 (1) 。
分析:該譯文未能準確體現了原文中主體 (1) 與容器 (2) 、第一管道 (19) 之間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且中譯文中的限定“鄰近所述容器 (2) 沿著所述容器 (2) 的整個長度延伸用于壓縮空氣的流”與后面的“第一管道 (19) 的主體 (1) ”之間的關系、含義不清楚。
譯文2 (不推薦) :主體 (1) , 所述主體包括容器 (2) 和第一管道 (19) , 所述容器用于容納磨料, 所述第一管道用于壓縮空氣的流, 所述第一管道鄰近所述容器 (2) 沿著所述容器 (2) 的整個長度延伸。
分析:含義很清楚, 但句子拆分的過于零散, 可讀性差。
譯文3 (推薦) :主體 (1) , 所述主體包括用于容納磨料的容器 (2) 和用于壓縮空氣的流的第一管道 (19) , 所述第一管道鄰近所述容器 (2) 沿著所述容器 (2) 的整個長度延伸。
分析:含義很清楚, 且盡可能保持了句子完整性、連貫性。
語句翻譯原則可以簡單表述為:譯文準確再現外文原文的含義, 且是清楚的。
小結
專利文件是法律與技術的綜合體, 在翻譯專利文件要同時從技術和法律兩方面綜合考慮斟酌, 確定最佳的譯文。一方面, 從技術角度, 將發(fā)明人的技術方案準確、清楚、完整地再現。另一方面, 從法律角度, 使專利獲得最大程度的保護, 滿足專利法對清楚問題、支持問題、說明書公開充分等要求。在所有的翻譯原則中, 直譯原則為專利文件翻譯最根本的原則, 其他原則均以直譯原則為前提, 或者是直譯原則的延伸或細化。忠于原文, 是專利文件翻譯的第一原則。
參考文獻
[1]趙美國.從思維方式看嚴復與泰特勒 (Tytler) 翻譯原則比較[J].海外英語, 2011 (14) :203-204.
[2]郭芳.信達雅翻譯理論的發(fā)展研究[J].教育理論與實踐, 2016 (4) :57-60.
[3]楚紅杰, 胡新華.淺談專利文獻的翻譯標準[J].中國發(fā)明與專利, 2017 (7) :63-66.
[4]施曉雷.專利申請文件的翻譯[J].專利代理, 2016 (6) :1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