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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近20年國內(nèi)法律英語研究文獻綜述

所屬教程:法律英語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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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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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英語"在中國普遍被譯為 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 the Language of Law 等,直譯為"法的語言",通常被認為是專門用途英語( 下稱 ESP) 的一種.ESP 可被分為科技英語( EST) 、商貿(mào)英語( EBE) 和社科英語( ESS) ,法律英語為 EBE 下面的商貿(mào)職業(yè)英語( EOP)[1].ESP 也可被分為職業(yè)英語( EOP) 和學術英語( EAP) ,法律英語為 EAP 下面的專業(yè)學術英語( ESAP)[2].國外有關的研究已從以 Mellinkoff 和 David 為代表的基礎特點研究逐步深化至四個階段: 語域分析( register analy-sis) 、目標環(huán)境分析( target situation analysis) 、語篇分析( discourse analysis) 、技能與策略分析( skill andstrategies analysis)[1].國內(nèi)有學者認為 ESP 研究的第五個階段是以學習為中心( learning-centered ap-proach) 的階段,尚處在萌芽期[3].

  一、國內(nèi)法律英語的概念

  我國早期的文獻對法律英語進行了描述,如法律英語沒有獨立的語音、語法結構、詞匯系統(tǒng),但有特有的習慣用語、句型和獨特風格[4].之后有學者對法律英語進行了更細化的定義,涵蓋法律英語的發(fā)生地、使用地、使用人、使用方式、使用范圍、特點、功能、學科屬性等,如"法律英語是一種專業(yè)英語,即具有法律專業(yè)技術特征的英語,區(qū)別于非技術的普通英語.跟科技英語、醫(yī)用英語、商業(yè)英語、金融英語一樣,同屬應用語言學范疇.法律英語是以英語為官方語言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職業(yè)者、法學家所使用的習慣語言"[5].進入新世紀后,有更多學者從實用功能和語言規(guī)則角度定義法律英語[6].新世紀的定義框架和內(nèi)容主要參照國外文獻.不管如何定義,針對法律英語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以及它的語言特點對教學提出了較高要求等方面,學界意見基本一致[7].

  二、研究背景

  從過去二十年有關法律語言的國家社科基金立項來看,1993 年至今有 9 個,從 2011 年起每年兩項,顯示了一定程度的發(fā)展.法律英語是在最近三四年開始立項,2009 年前為空白.國家社科基金研究內(nèi)容主要集中在語言學、法律語言學、英漢對比、詞典編纂等方面,且無重點項目.法律英語立項包括"基于文化視角的法律語言翻譯研究"、"現(xiàn)代英漢法律大詞典"、"法律術語譯名統(tǒng)一與規(guī)范化研究".二十年中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立項只有兩項,其中"法律英語課程體系研究"為重點項目,"法律英語學科規(guī)劃研究"為規(guī)劃基金.立項初步反映了法律英語研究高水平成果數(shù)量有待增加,研究領域有待拓寬,學科建設有待加強.國內(nèi)外有關 ESP 和商務英語的綜述性論文也有類似發(fā)現(xiàn)[8].

  學術界對法律英語的培養(yǎng)目標和學科定位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法律英語的課程設置應以素質教育和突出應用能力為主線,以"重視基礎、拓寬口徑、強化實踐、提高素質"為原則[9].但究竟是語言素質( 能力) ,還是專業(yè)素質( 能力) ,尚不明確,易產(chǎn)生混淆.有學者提出要將法律英語教學從語言知識教學轉換到語言應用能力培養(yǎng)上來[10],亦有學者提出法律英語應當以語言教學為核心的定位,強調語言知識[11].在對法律英語的定位意見不一的狀況下,且目前尚無針對國內(nèi)法律英語研究現(xiàn)狀的實證分析,故有必要將法律英語研究現(xiàn)狀做具體考察,了解研究的主要趨勢、特點、熱點話題等.根據(jù)檢索我們發(fā)現(xiàn),在過去二十年的所有核心和 CSSCI 期刊中,有8 種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3 種翻譯類期刊、5 種法學類期刊相對更關注法律英語教學與研究.本文首次運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考察法律英語研究,統(tǒng)計相關論文并將論文分類,描述研究現(xiàn)狀,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發(fā)展建議.

  三、研究設計

  ( 一) 研究問題

  本研究擬回答以下問題: ( 1) 國內(nèi)法律英語研究的特點和趨勢是什么? ( 2) 研究熱點話題是什么? ( 3) 哪些方面可能需要完善?

  ( 二) 研究對象

  研究以《山東外語教學》等 8 種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中國翻譯》等 3 種翻譯類期刊、《河北法學》等 5 種法學類期刊上刊登的有關法律英語的論文為研究對象.選擇這些期刊的原因是: 這些期刊因其嚴格的審稿程序和名列前茅的文章被引用率而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其學術的新穎性、創(chuàng)新性、指導性被學術界廣泛認可,能夠較準確地反映學界中研究的方向、重點、創(chuàng)新.

  ( 三) 論文的摘選與整理

  研究主要通過模糊檢索"中國學術期刊網(wǎng)絡出版總庫"主題詞包含"法律英語"的相關論文.但是,該方法易產(chǎn)生不相關論文并可能遺漏相關論文.所以,將論文匯總后,仍需要對檢索結果進行篩選和對每個期刊的刊文情況進行"地毯式"檢索,人工剔除不相關論文( 如會議綜述、座談、訪談等) 和增補遺漏的論文( 如 WTO 文本研究、《合同法》翻譯研究等) ,共獲論文 203 篇.根據(jù)論文發(fā)表的時間、數(shù)量、主要研究問題、被引頻次,將論文歸類,構成研究對象.

  四、法律英語研究現(xiàn)狀分析

  ( 一) 法律英語的發(fā)展態(tài)勢和研究特點

  203 篇法律英語研究論文數(shù)量分布如圖 1 所示:

  圖 1 顯示,1999 年以前法律英語基本上處在起步試探性研究階段.1999 年-2006 年呈一定的上升態(tài)勢,2006 年后呈下降態(tài)勢.2001 年-2012 年內(nèi)刊登的論文占二十年中全部論文的 80%,平均每年有 11 篇文章發(fā)表,顯示了進入新世紀后學術界逐漸重視法律英語的積極態(tài)勢,但力度不大,數(shù)量沒有持續(xù)增長,發(fā)展態(tài)勢不穩(wěn)定,整體呈大起大落態(tài)勢.2011 年-2013 年,發(fā)文數(shù)量逐漸減少.根據(jù)檢索,到 2013 年在該 16 種期刊上只刊登了 8 篇相關論文,說明法律英語還不是一個成熟的研究領域.

  以下將分別討論三類期刊的刊文情況.

  1. 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發(fā)文情況

  我們發(fā)現(xiàn),8 種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的刊文狀況總體不容樂觀,在開展 ESP 教學的過程中,法律英語的基礎教學似乎未得到外語界的廣泛重視和認同( 見表 1) .

  表 1 顯示,該類 8 種期刊刊文 38 篇,占總數(shù)的 19%.《山東外語教學》和《外國語文》相對更重視法律英語,新世紀內(nèi)持續(xù)刊發(fā)相關論文.相對而言,其他 6 種影響因子較高的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對法律英語教學研究的關注力度有限,相關論文數(shù)量偏少.我們沒有在影響因子相對更高的外語類期刊( 《外語教學與研究》( 2. 558) 、《現(xiàn)代外語》( 1. 434) 、《外國語》( 1. 324) 、《解放軍外國語學院學報》( 0.804) ) 等期刊上檢索到相關論文,說明法律英語教學創(chuàng)新匱乏,理論基礎薄弱,研究人員數(shù)量相對較少,水平有待提高.

  2. 翻譯類期刊發(fā)文情況

  在基礎教學研究相對未被重視的情況下,法律英語在翻譯界被廣泛討論,翻譯類期刊是學術界發(fā)文的主要領域,成果數(shù)量最多,水平也相對較高( 見表 2) .

  表 2 顯示,翻譯類 3 種期刊刊文 136 篇,占總數(shù)的 67%.翻譯實踐研究是目前國內(nèi)法律英語的主要研究領域.《中國翻譯》和《中國科技翻譯》持續(xù)刊登相關論文,三種期刊的影響因子也相對較高,反映了法律英語的翻譯研究水平相對一般基礎教學研究較高.

  3. 法學類期刊發(fā)文情況

  法律英語在法學界也受到關注( 見表 3) .

表 3 顯示,法學類期刊也是展現(xiàn)法律英語研究成果的重要平臺,刊文 29 篇,占總量 14%.《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在國內(nèi)首設"法律英語"研究專欄,刊發(fā)的 14 篇文章幾乎橫跨過去二十年.《河北法學》自 2007 年至 2012 年每年刊登相關論文,顯示了持續(xù)的關注.《法商研究》和《行政法學研究》各刊登一篇文章.總體來說,法學類期刊對法律英語研究有一定程度的重視,但也不均衡,主要表現(xiàn)為論文集中在少數(shù)期刊上.即使《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在 2008 年至 2011 年 4 年間也未刊發(fā)相關文章,《河北法學》亦是最近五六年才開始涉及相關研究,時間較晚,反映了法律英語研究的被認可程度和研究熱度仍不穩(wěn)定.

  ( 二) 法律英語熱點話題

  1. 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的熱點話題

  相對早期的文獻,現(xiàn)在法律英語研究的論文不但數(shù)量有所增加,而且涉及的話題有一定擴展.外國語言文學類期刊的相關熱點話題( 見表 4) .

  從表 4 的熱點話題分布統(tǒng)計結果可知,該類期刊主要涉及 6 個方面的研究,分別是語言學理論、語言文體特點、詞語術語、法律文本翻譯、法律翻譯史、翻譯教學.教學和人才培養(yǎng)研究相對薄弱.研究熱點集中在語言學和翻譯學理論、語言文體特點、詞語術語三大領域,具體如下:

  ( 1) 語言學和翻譯學理論.這一領域主要從語言學理論角度研究法律英語,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包括語境因素與法律英語文本話語翻譯、法律英語語料庫的情態(tài)動詞的研究、系統(tǒng)功能視域下的法律英語翻譯、功能對等理論下的法律英語術語的跨文化翻譯等[12].但相關理論研究起步時間較晚,均在 2005 年左右.

  ( 2) 語言文體特點.這一領域主要涵蓋語法特點、詞匯特點、句子類型、時態(tài)和語態(tài)、冠詞等語言細節(jié).該領域基本貫穿法律英語研究史,但成果集中在上世紀 90 年代和新世紀初,包括專業(yè)術語、古體詞、外來語、詞語并列和"shall"的使用等五大特點[13].也有人通過分析外來詞、中古英語、專用術語在法律英語中的作用,分析普通英語與法律英語的詞義關系,闡明了美語法律詞匯和英語法律詞匯的差異,并歸納了法律英語詞匯的基本特征[14].通過以上論文,法律英語的精確性、權威性、嚴肅性等語言特征得到了全面闡述.

  ( 3) 詞語術語.該領域主要是根據(jù)術語的歷史、淵源、中外對比等研究法律英語的用詞、選詞、動詞結構、熟詞生義與組合新義、外來詞、古英語等.主要特點是論文多、研究對象豐富.由于法律詞語術語浩瀚龐雜,很難論證單個詞語術語的代表性.針對單個詞語術語的研究也很難具有系統(tǒng)性,且高水平研究成果不多,雖具學術性,但創(chuàng)新性有待提高,對建立完整的研究體系意義可能有限[15].目前已經(jīng)有學者指出過多的法律詞語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視野的拓寬,影響了法律英語研究的系統(tǒng)性[16].然而有學者從符號學的角度出發(fā),結合法律術語的特點( 時間情境、空間情境) ,對法律術語進行了較為新穎的詮釋,提出法律術語是法律概念的語言符號,作為符號的法律術語具有符號的共有屬性,即時空性[17].

  2. 翻譯類期刊的熱點話題

  我們檢索了被引頻次排名前 10 的論文( 見表 5) ,可以看出翻譯研究所占的大致比重.

  表 5 突出反映了法律英語研究的三個特點,與上文發(fā)現(xiàn)基本一致: ( 1) 翻譯研究有 6 篇,占 60%;語言特點研究其次,占 30%,說明學術界多以翻譯研究和文體特點研究為主,強調法律英語詞匯的正式性、準確性、模糊性和法律英語句式中的長句、被動語態(tài)等[18].( 2) 被引頻次最高的 7 篇文章均來自翻譯類期刊,占 70%; ( 3) 總體被引頻次較低.在有關 ESP 和法律英語的研究文獻尚不存在文獻自然老化現(xiàn)象下,法律英語還不是 ESP 的研究重點,從事法律研究的人數(shù)也不多.翻譯研究類期刊的主要熱點話題( 見表 6) .

  表 6 的研究領域分布統(tǒng)計結果和上文發(fā)現(xiàn)基本一致: 翻譯類期刊仍然側重于法律英語的語言文體特征和詞語術語的翻譯,重視法律文本的翻譯,集中在涉外性較強的文本如《合同法》、《對外貿(mào)易法》、WTO 法律文件、涉外商貿(mào)合同等.但是,翻譯期刊對法律翻譯教學的關注力度明顯不足,對法律翻譯的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教學原則、大綱設計論及較少,說明法律英語的研究領域過于集中,未能充分擴展.

  3. 法學類期刊的熱點話題

  法學類期刊的熱點話題( 見表 7) .

  表 7 顯示,法學類期刊雖然刊文最少,但涉及的領域最多,其中針對理論、詞語術語、文化、學科建設、法律翻譯史等領域的研究相對均衡.在語言文體特點研究和法律文獻翻譯研究之外,法學類期刊突出了法律英語教學研究,有些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指導性,如二十年前即有人指出"僅僅以通過全國英語統(tǒng)考已遠遠不能滿足相當一部分學生對英語學習的渴求",提出其所在學院的法律專業(yè)的英語教學應當在學習目的、內(nèi)容、方法等方面進行轉變,著重強調學習方法的轉變,并較為詳細地論述了教材、外刊和工具書的選用等方面,研究較為充分系統(tǒng)[19].近年來,學界通過詞匯教學、聽說教學、創(chuàng)設心理環(huán)境等方面更詳實地論證了類似觀點[20].但該論文至本文完稿時仍未被引用.另外,有學者結合教學大綱解讀、人才培養(yǎng)、法律英語教學研究現(xiàn)狀,首次提出應當確立"法律英語"的學科地位,提出較具體務實的建議,如在政法類院校從"大一"開始選修法律英語課、普遍加強高年級法律英語教學,對碩士生、博士生的專業(yè)課程以英語講授等[21].但令人遺憾的是,論文自 1999 年發(fā)表以來,國內(nèi)他引只有 5 次,表明學術界對法律英語的教學和學科建設未給予基本重視.

  五、對我國法律英語研究的建議

  造成上述現(xiàn)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由于法律英語的規(guī)范、嚴肅、滯后的自身屬性,也可能與我國法律英語教學研究者薄弱的法學知識基礎有關,無法從更科學更準確的角度理解、解釋、運用法律,從而在教學中遇到瓶頸等,這是法律英語教學研究進一步發(fā)展的較大瓶頸,提升我國法律英語研究水平任重道遠.鑒于目前的研究現(xiàn)狀,我們認為法律英語教學與研究的進一步發(fā)展仍可能以加強基礎性工作為主.

  第一,ESP 研究是法律英語的認識和定位基礎,有什么樣的 ESP 研究就有什么樣的法律英語研究,對 ESP 的理解和理念決定了法律英語的大綱設置、教學方法、教學目標、測試模式、學科建設等,對于在實踐中如何將法律英語與通用英語開展區(qū)別教學有重大影響.但是,我國 ESP 研究的特點是起步早、文獻多、水平低、方向窄等,基礎教學研究令人堪憂,甚至有些基本概念尚未理清[22].從總體上看,需要加強基礎研究,充分理解 ESP,理清概念,探索新的研究方法.

  第二,我國法律英語研究需要深化細化.本研究數(shù)據(jù)顯示,從發(fā)文、立項的研究內(nèi)容上看,法律英語研究情況不容樂觀,仍處在初級的語域分析階段.雖然法律翻譯對語言研究、法律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中國近現(xiàn)代和當代法律觀念的更新都極大地受益于法律文本翻譯和法律思想觀念的引入,但研究的范圍并不應該局限于詞匯術語翻譯和文體特點,否則影響法律英語研究的系統(tǒng)性[23].法律英語需要調整研究內(nèi)容的結構比例,增強與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聯(lián)系的力量,豐富研究對象,深化研究內(nèi)容,在此基礎上逐漸走向國際學術前沿.

  第三,加強課堂教學研究,引進新的教學內(nèi)容,包括文書英譯、雙語案例、模擬辯論、學術文獻閱讀等.法律英語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也得到了翻譯研究類期刊的重視.但矛盾的是,最能體現(xiàn)實踐性的教學研究卻落后于其他.目前教學研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課程設置和教學法.在我國法治進程逐年取得豐富成果下,詳盡的法律條文、充實的司法案例、頻繁的商務往來、多樣的法律觀點使法律英語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教學內(nèi)容等方面存在巨大的改進空間,教育機構應當抓住歷史的機遇和利用豐富的資源,將其充分體現(xiàn)在課堂和測試上.因為如果無法掌握教學方法、豐富教學內(nèi)容、科學設置教學過程、有效檢測教學效果,法律英語研究便成了"無源之水",很難更上一層樓,只能徘徊在法律英語的詞匯、文體特點、零散的術語翻譯等方面而無法深入,從而使法律英語研究變成一個純粹的技術工作,沒有理論支撐,學科建立也就遙遙無期,對在全國范圍內(nèi)推廣 ESP 教學的作用可能有限.

  第四,加強專任法律英語教師的法學知識培養(yǎng).目前,專業(yè)知識是學術界針對專門用途教師的認識的主要焦點之一,即外語教師是否需要專業(yè)知識.有人提出"大學英語教師只要有興趣,進行一定的培訓和準備后都能開設分科英語"[24].但是這有可能低估了現(xiàn)實的困難.有學者根據(jù) Maslach 問卷,發(fā)現(xiàn)分別有 69%、46% 和 8% 的教師存在輕度、中度和高度倦怠,提出"攻讀第二學位是實現(xiàn)大學英語教師自我發(fā)展的有效途徑之一,而且一個有能力承擔雙語教學的專業(yè)英語教師,更易獲得學生的認可"[25].我們同意后者,原因有以下四點: 1) 攻讀學位可以打下系統(tǒng)的知識基礎; 2) 獲取專業(yè)學位可更好的應對專業(yè)學生; 課堂上教師更有底氣,學生也更加服氣; 3) 更重要的是,獲取學位使分科英語教師自此"持證上崗",學科建設變得"名正言順"; 4) 攻讀碩( 博) 學位,特別是在職學位,可以被有效分攤分科英語教師的培訓成本; 5) 拓寬教師的科研領域,豐富科研方向,以研促教.

  結語

  本研究首次通過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對國內(nèi)法律英語的研究現(xiàn)狀作全面分析,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研究結果顯示,法律英語研究總體狀況有以下特點: 1. 法律英語研究整體發(fā)展態(tài)勢不穩(wěn)定; 2. 研究水平整體偏低; 3. 翻譯是主要研究領域; 4. 熱點話題集中在語言文體特征和詞語術語研究等方面,屬語域分析,教學和學科有待加強.研究認為加強基礎性研究是法律英語發(fā)展的關鍵.

  但是,研究也有局限: 數(shù)據(jù)來自部分外語類期刊、翻譯類期刊和法學期刊,國外發(fā)表的相關論文等未計入在內(nèi),各省教育廳和社科聯(lián)等立項未被統(tǒng)計在內(nèi),法律英語的研究方法也未被統(tǒng)計,因此結論中難免存在有失客觀全面之處,希望未來的相關研究能夠依靠更強的科研團隊,在調查更多樣本的基礎上得出更為翔實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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