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Legal terminology, key words in legal texts, is the enrichment and refinement of legal concepts or legal phenomena, and accurat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is the key to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For that, translators are first of all required to have extensive and profound legal knowledge. Secondly, translators should keep in mind the context and then determine the meaning of legal terms in specific texts and contexts. Finally, legal terms should be translated literally as much as possible. Only when the literal method fails to achieve accurate and fluent translation can free translation method be used.
Keyword: legal terms; 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legal English;
引言
法律術語是法律概念或法律現(xiàn)象的濃縮和提煉, 是法律文本中的核心詞語, 體現(xiàn)了法律語言和法律文化的獨特性, 蘊含著法律制度、法律價值、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的精華。法律術語的準確翻譯是整個法律文本翻譯的關鍵之所在。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 我國對外交往以至法律方面的交流會越來越多, 故本文探討法律術語的英漢翻譯策略。
1 廣博深厚的法學專業(yè)知識
任何一個專業(yè)術語的翻譯, 都要求譯者具有廣博深厚的專業(yè)知識的背景。[1]法律專業(yè)術語的翻譯也不例外。法律英語中專業(yè)術語越來越多, 譯者不僅需要有良好的英語水平, 還要有廣博深厚的法學專業(yè)知識, 要了解英美國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2], 在此基礎上, 結合相應的翻譯技巧, 實現(xiàn)準確翻譯法律專業(yè)術語的目標。例如:
原文:When a person fails to answer a traffic citation the court concerned notifies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hich enters this informant into its computer system.When this occurs it is called a FAC case, and the defendant’s license is suspended until the FAC is set aside after the case is disposed of, and a fee is paid.[3]
譯文:如果一個人漠視交通處罰罰單, 法院就會對該被告發(fā)出傳票, 并通知美國國務院將其不法行為記錄在案, 同時暫扣其駕駛執(zhí)照直到該案得到最終處理, 且被告繳費接受處罰。
上例中, 短短兩句話就包含法律專業(yè)術語多達8個。其中, citation指的是“罰單”;court指“法院”;the Department of State指“美國國務院”;FAC case———stands for“Failure to Answer Citation”, 譯為“漠視交通處罰案”;the defendant指“被告”;license為“ (駕駛) 執(zhí)照”;suspend指“暫扣”;dispose (of) ———“make a final resolution of”, 可譯為“最終處理”。對以上八個術語的理解是翻譯這段英語的關鍵, 而以上術語中, 最為重要的是“FAC case”這個術語的理解。FAC case是新造的法律術語。是隨著因漠視交通處罰罰單而被法庭審訊的案件大量增加而出現(xiàn)的。在翻譯中, 如果譯者不理解其中的法律專業(yè)術語的詞義以及詞義背后隱含的意義, 就很可能產生誤譯, 甚至無法完成法律英語的翻譯。因此, 理解法律專業(yè)術語的含義至關重要。又例如:
原文:If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decline to offer a Miranda warning to an individual in their custody, they may interrogate that person and act upon the knowledge gained, but may not use that person’s statement as evidence against him or her in a criminal trial.[3]
譯文:如果警察沒有向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訊問人) 提供“米蘭達警告” (即明確告訴被訊問者:a有權保持沉默;b如果選擇回答, 那么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c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d如果沒有錢請律師, 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 , 那么, 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呈供給法庭。
上例句中, 所包含的法律專業(yè)術語也達8個。其中,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指“執(zhí)法者”即警察;custody指“羈押”;interrogate指“訊問”;statement指“陳述”;evidence指“證據”;criminal指“刑事”;trial指“審判”;Miranda warning的字面意義是“米蘭達警告”。在翻譯過程中, 不僅要知道詞語的字面意義, 還要了解其深層次的涵義和所指。上例中的術語Miranda warning字面意義指“米蘭達警告”, 但這個術語深層次的涵義是“有權保持沉默”等非常豐富的內容。這就涉及到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美國亞利桑那州的警察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 抓捕了一名叫米蘭達的涉嫌強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并獲取口供, 法院以此為證, 判決米蘭達犯強奸罪。被告不服判決, 向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上訴。聯(lián)邦最高法院審理認為, 雖然警察獲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但該證據因違反了美國憲法“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的規(guī)定而無效, 故判決米蘭達無罪。通過該判例, 聯(lián)邦最高法院規(guī)定:在審訊之前, 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有權保持沉默”等4條警告。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作出這4條警告, 那么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呈供給法庭。因此, 要準確翻譯Miranda warning這個術語, 就必須了解字面背后的法律知識背景, 并將該術語的深層涵義通過注釋等方式呈現(xiàn)給中國讀者。
再例如“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其字面意思是“毒樹之果”, 但其真正的含義是“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這個術語的解釋是:
原文:a legal metaphor in the United States used to describe gathered with the aid of information obtained illegally.The logic of the terminology is that if the source of the evidence is tainted, then anything (the fruit) gained from it (the tree) is as well.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is generally not admissible in evidence because it is tainted by the illegal search or interrogation.[3]
譯文:在美國“毒樹之果”是一個法律的隱喻, 以描述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信息或證據, 其學術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取得方式 (樹) 是非法的, 那么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任何東西 (果實) 也是不合法的。“毒樹之果”不能作為證據, 因為它是通過非法的調查獲得的。
所謂“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樹之果”實際上是一個隱喻, 把類似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比喻為“果實”, 而將“類似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比喻為“毒樹”, 毒樹之果也是有毒的, 不能作為食材。因此,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樹之果”是指美國刑事訴訟中對非法取得的證據進行排除的規(guī)則, 其深層次的含義是“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效”。
2 在具體文本和語境中確定詞義
法律英語中的專業(yè)術語力求以最簡潔的詞語, 表達一個普遍認可的復雜的法律規(guī)則、原則、概念甚或是一個法律理論, 使得同行之間能夠用精煉簡明的語言進行溝通。雖然有些法律術語是普通詞匯轉化而來的, 但它的術語含義與其基本含義大相徑庭。同時, 有相當大一部分的法律專業(yè)術語在普通文本中一般不會出現(xiàn), 這些詞匯非常罕見。同時,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科技的進步, 新生事物不斷出現(xiàn), 新的法律專業(yè)術語不斷產生。而這些生僻的或新造的法律專業(yè)術語, 在已有的許多法律詞典或其他工具書等各種資料中均無法查閱到。這時, 譯者就要從相關術語的原文文本出發(fā), 仔細探究其上下文的語境, 充分利用法學專業(yè)知識、專業(yè)表達習慣和法律文化背景, 對法律專業(yè)術語進行漢譯。例如:
原文:In the United State, quid pro quo indicates that an item or a service has been traded in return for something of value.If the exchange appears excessively one sided, courts may question whether a quid pro quo did actually exist and the contract may be held void.[3]
譯文:在美國, 公平交易意味著一個商品或服務被交易雙方進行等值交換。如果這樣的交換明顯不對等, 法庭或許考量交易雙方是否存在公平交易。如果法院認定該交易顯失公平, 合同或許被裁定為無效合同。
在此例中, 兩次出現(xiàn)“quid pro quo”這個術語。了解這個術語的詞義是翻譯這段文字的關鍵。而該術語十分生僻, 即使偶爾出現(xiàn)在法律文本中, 其詞義也不是在法律文本中專業(yè)術語的含義。因此, 要翻譯這個術語必須認真探究和揣摩其在文中的含義。譯者可先保留該術語去嘗試翻譯這段話, 然后再揣摩該未知術語可能的詞義。實際上該段話可試譯為:“在美國, ‘quid pro quo’要求雙方交易的過程中, 被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應當是等價交換。如果這種交易是不對等的, 或顯失公平的話, 法院或許要審查‘quid pro quo’實際上是否存在。如果‘quid pro quo’不存在, 該合同或許是無效的。”這樣譯者就容易判斷“quid pro quo”的含義是與交易的公平有關, 可譯為“公平交易”。再例如:
原文: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rms, a motion to suppress is a formal, written request to a judge for an order that certain evidence be excluded from consideration by the judje or jury a trial.In the United State, if the defendant has a complaint that police procedure in a given case violated the defendant’s Fourth Amendment right to be free from unreasonable searches, he can propose a motion of suppress which is a formal, written request to a judge for order that certain evidence be excluded from consideration by the judge or jury at trial.[3]
譯文:在普通法系國家中, 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是審訊中由被告遞交給法官的、由法官或陪審團裁決的一個正式的書面的排除某一非法證據的申請。在美國, 在一個特定案件中, 如果被告認為警察對其進行了非法的搜查, 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規(guī)定的公民有免于非法搜查的權利, 那么, 該被告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
在上文中, 最難翻譯的法律術語是文中兩次出現(xiàn)的“motion of suppress”。在普通文本中, motion有運動、動議、動機、請求、意向等詞義;suppress有鎮(zhèn)壓、抑制 (的生長) 、壓制 (某人的自由) 、止住 (出血) 、忍住笑) 、禁止 (發(fā)表) 等含義。如果單就motion和suppress兩個詞匯的字面意思直譯, 就無法將“motion of suppress”的真正含義表達出來。因此, 唯有通過上下文才能推斷出該術語在法律文本中的意義。譯者可先保留該未知其義的法律專業(yè)術語嘗試進行翻譯, 這樣聯(lián)系上下文和語境不難推斷“motion of suppress”是:遞交給法官的、請求法官或陪審團在庭審中應當排除的某些非法證據的一個正式的書面申請。
3 直譯與意譯相結合
翻譯是兩種語言信息轉換的過程, 根據是否保持原文的語言形式, 翻譯可分為直譯與意譯。直譯是既保持原文的內容又保持原文的形式的方法;而意譯則只保持原文的內容, 不拘泥原文形式的翻譯方法。[4]當然, 直譯也不是字字對譯, 硬譯或死譯;意譯也不是編造句子, 胡譯或亂譯。對于法律專業(yè)術語, 能直譯的盡量直譯, 不能直譯的只能意譯。
法律專業(yè)術語有其特定的含義和形式, 在翻譯時以直譯為主。直譯又分為兩種, 一種是絕對的直譯, 即只要詞對詞直接翻譯就可以達到流暢、準確的標準。例如, evidence———證據;guilty———有罪的;civil———民事的;casualty———受害者;arbitrator———仲裁員;charge———指控;unalienable———不能讓與的 (權利) ;freedom of contract———合同自由;case law———判例法;expert witness———專家證人;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defense attorney———辯護律師;civil penalties———民事處罰;filing fees———訴訟費;lie detector———測謊儀;minor offense———輕微犯罪;judicial review———司法審查;Miranda warning———米蘭達警告;reasonable doubt———合理懷疑,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合法永久居民, court of appeals———上訴法院, 等。
另一種是相對的直譯, 即在詞對詞直譯的基礎上, 稍作改變以符合漢語習慣和法律語言的規(guī)范。譯文只有符合法律語言的規(guī)范和目標語的表達習慣, 才能保持法律語言特有的準確、莊嚴和權威性。[5]例如:guardian不能譯為“保護者”, 而應譯為“監(jiān)護人”;challenge不能譯為“挑戰(zhàn)”, 應譯為“要求陪審員回避”;suit不能譯為“請求”, 而應譯為“起訴”;cite不能譯為“引用”, 應譯為“傳喚”;exhibit不能譯為“展示”, 應譯為“證據”;indecent assault不能譯為“粗魯地襲擊”, 而應譯為“猥褻”;access right不能譯為“接近的權利”, 而應譯為“探視權”;leg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不能譯為“法律上沒有能力的人”, 而應譯為“無行為能力人”;intangible assets不能譯為“看不見的財產”, 而應譯為“無形資產”;civil death不能譯為“民事的死亡”, 而應譯為“宣告失蹤人死亡”;fruit of the crime不能譯為“犯罪的果實”, 而應譯為“違法所得”;weight of evidence不能譯為“證據的重量”, 而應譯為“證據充分”;tenant at will不能譯為“隨意租賃”, 而應譯為“不定期租賃”;legal person不能譯為“合法的人”, 而應譯為“法人”;self-defense不能譯為“自我防衛(wèi)”, 而應譯為“正當防衛(wèi)”。
當然, 法律術語以直譯為原則, 但并不完全排斥意譯。如果直譯讓人匪夷所思、不知所云時, 只有選擇意譯。選擇意譯時就要知道某個法律術語的真正的含義。[6]例如:red herring不能直譯為“紅色的鯡魚”, 而應意譯為“分散注意力而提出與案件不相干的事實或論點。”red herring來源于英國15世紀, 當時, 人們把鯡魚放到有狐貍出沒的地方來測試獵犬的搜尋能力, 看它是否能夠抵抗其他味道, 繼續(xù)尋找狐貍的蹤跡。由此, 19世紀末人們開始用red herring來表示為迷惑對手而提出錯誤的線索或偽造的事實。同理, fee simple不能直譯為“費用簡單”, 而應意譯為“繼承者有絕對處理權處理的地產”[7]。它的背景來源于英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土地分封制度。County agent不能直譯為“國家的代理人”, 而應意譯為“主管少年犯罪的警官”;yellow dog contract不能直譯為“黃狗合同”, 而應意譯為“以不加入工會為條件的雇傭合同”;halfway house不能直譯為“在中途的房子”或“客棧”, 而應意譯為“重返社會訓練所”;Friend of the court不能譯為“法院的朋友”, 而應意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辦公室”;caveat不能直譯為“附加說明”, 而應意譯為“終止訴訟的申請”等。
4 結語
法律術語的翻譯不僅要求譯者具有豐富的英語專業(yè)知識, 還要具有廣博深厚的法律專業(yè)理論功底。隨著社會和科技的發(fā)展, 法律英語中會不斷產生新的法律術語, 如果遇到法律詞典或其他工具書中都無法查到的新術語詞匯, 譯者必須通過上下文的語境, 探索出該術語詞匯的確切含義或存在的真實背景, 并嘗試給出準確、達意的譯文, 使?jié)h語讀者了解原文真正的含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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