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化即外顯化、明晰化, 指的是“目標文本以更明顯的形式表述源文本的信息”。在翻譯實踐中, 顯化普遍存在, 是十多年來國外學者致力探討的翻譯之共性問題[1]。目前國內(nèi)外對顯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文學作品譯本的比較。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不斷推進, 法律法規(guī)翻譯的數(shù)量不斷增多, 顯化作為一種主要的翻譯手段和策略被廣泛采用。法律翻譯的最基本要素是“信”—準確無誤地傳達立法原意。因此, 如何在翻譯的基本原則的指導下準確地運用這種策略, 將是在翻譯中實現(xiàn)語言功能和法律功能對等, 提高譯本質(zhì)量的關鍵。本文將根據(jù)江蘇省法制辦組織建設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語料庫為素材, 重點分析和探討“顯化”在法律翻譯中的表現(xiàn)形式。
1、“顯化”研究概述
Vinay&Darbelnet[2]最先提出了“顯化”的概念, 將其稱為將源語中隱含的信息引入到目標語的過程。每個行將翻譯的文本都可能存在隱含信息。信息的隱含可能是因為源語結構的局限性, 也可能是因為它們已經(jīng)包含在文本的其他地方, 或者在某一交際場合共知的信息在另一個場合變成了非共知的信息[3]。由于語言和文化的差異, 這些隱含信息在另外一種語言和文化中需要明晰出來, 否則信息的傳輸會受阻礙。
籠統(tǒng)地說, 顯化是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增添解釋性短語或添加連接詞等, 增強譯本的邏輯性和易解性”[4]。Blum-Kulka[5]最早對此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 并提出了著名的“顯化假說” ( (explicitation hypothesis) , 即譯者對原文的解譯可能導致譯本比原文本冗長。但是, 該假說局限于語篇銜接, 只承認譯文的冗長現(xiàn)象是“銜接”的增多, 忽略了隱含信息等其他形式的增多。因此, Klaudy在此基礎上將顯化分為以下四種:強制性顯化 (obligatory) 、選擇性顯化 (optional) 、語用顯化 (pragmatic) 和翻譯中固有顯化 (translation-inherent) 。強制性顯化是指不同語言間句法和語義方面的差異使翻譯必須“顯化”, 以使目標語符合語法規(guī)則或表達邏輯。選擇性顯化又稱為“非強制性顯化”, 雖然“不顯化”的譯文未必有語法錯誤, 但是“顯化”可以使譯文擺脫“翻譯腔”, 在篇章層面上更符合目標語的思維邏輯, 體現(xiàn)文本的內(nèi)涵。語用性顯化則是由于目標讀者的改變, 原文中的共識信息變成了非共識信息, 為了傳達隱含信息, 需要增加信息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翻譯過程中固有的顯化是翻譯過程本身所需要的, 也可能是產(chǎn)生于譯者無意識的翻譯當中, 是譯者表達源語意思、組織語言的一種體現(xiàn)。
根據(jù)上述分類, 不難發(fā)現(xiàn)強制性和選擇性顯化主要與語言因素有關, 語用顯化與社會文化因素以及文本的類別有關, 翻譯中固有顯化強調(diào)的則是譯者因素。顯化的普遍性在文學作品的翻譯中已經(jīng)被多數(shù)學者所認同。作為一種特殊用途語言的翻譯, 法律翻譯是法律轉換和語言轉換同時進行的復雜交際行為, 因此, 為了盡可能實現(xiàn)蘇珊·沙爾切維奇[6]提出的“語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對等, 在法律翻譯過程中需要譯者在準確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礎上, 靈活應用不同的顯化策略, 準確傳達立法者的意圖。
2、法律語言的特點與翻譯方法
從語言特征來說, 由于漢語具有意合性, 總的說來它在表現(xiàn)形式上呈隱性, 因此一些學者在比較漢英、英漢翻譯文本時, 認為總體上漢譯英的“顯化”程度高于英譯漢。法律語言自成體系, 在用詞和句式結構方面都有別于其他文體類型的語言。法律用詞的精準正式、簡潔明了, 法律句式的結構嚴謹、表意清晰, 有固定的句法規(guī)范。因此, 相比于比一般文本的英譯實踐, 在法律文本的英譯中“顯化”手段使用更加普遍明顯, 譯者需要在忠實于源語內(nèi)涵的基礎上, 把原文中隱含的信息和文本的意圖表露出來, 在譯文中增添有助于譯文讀者理解和認知的表達方式, 體現(xiàn)法律文本的獨特風格。
此外, 法律翻譯不僅是語言的翻譯, 法律文化的差異造成的翻譯難題要求譯者利用直譯和意譯相結合的方法, 兼顧英漢法律語言表達習慣, 尊重約定俗成, 采用釋譯 (直譯加注) 、增譯、創(chuàng)譯等顯化手段, 提高法律翻譯的質(zhì)量和效率, 實現(xiàn)立法原意的傳遞。只有這樣才不會因望文生義, 生搬硬套, 過于強調(diào)字對字的翻譯因而曲解法律原意, 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總之, 法律翻譯是涉及法律轉換和語言轉換的雙重工作。因此法律翻譯中的顯化不僅要實現(xiàn)語言功能的對等, 也要實現(xiàn)法律功能的對等。語言功能的顯化表現(xiàn)為源語和目標語的差異, 主要指對譯文的句法結構和語義結構進行添加改動, 使譯文更符合目標語的語法規(guī)則和表達邏輯, 使語義更清晰準確;法律功能的顯化主要通過文本特征和文本內(nèi)容體現(xiàn)法律語言的特殊性和法律的內(nèi)涵。
3、法律翻譯中的顯化處理
根據(jù)蘇珊·沙爾切維奇的對等理論, 結合Klaudy對顯化的分類, 下文將以江蘇省法制辦組織建設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語料庫為素材, 從語言功能的顯化和法律功能的顯化兩方面重點分析和探討“顯化”在法律法規(guī)翻譯中的表現(xiàn)形式。
3.1、語言功能的顯化
與一般文本的翻譯相似, 法律翻譯中需要考慮到源語和目標語在語言層面的差異, 法律翻譯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采用顯化譯法, 否則譯文中就會出現(xiàn)概念模糊, 語義不明, 文理不通, 語氣不接, 邏輯關系不明或混亂等問題。準確嚴謹是法律翻譯的首要原則, 它要求譯者在翻譯實踐中必須清楚明了地傳達立法文本的信息內(nèi)容。
3.1.1、句法結構
句法結構方面的“顯化”屬于強制性顯化。漢語詞匯沒有形態(tài)變化, 動詞沒有語態(tài)、時態(tài)、語氣、數(shù)的變化, 名詞沒有數(shù)的變化, 代詞沒有數(shù)和格的變化, 沒有冠詞, 形容詞與副詞沒有級的變化, 漢語語句中有時還會出現(xiàn)缺少主語或及物動詞的賓語, 這些在英語中必須呈顯性狀態(tài)[7]。
在中文法律文本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無主句。無主句是指整個句子中沒有主語的句子。中文注重意合, 如果行文中沒有主語, 在意思表達正確的情況下, 不會影響讀者的理解。而英文注重形合, 句子一般不能缺少主語, 否則會造成語法錯誤。在翻譯過程中需要先分析句子結構, 如果主語明確則添加主語, 否則要改變句式。
例1.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研究開發(fā)機構的, 享受政府扶持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的相關政策。
Where the overseas Chinese investors invest and set up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ions in this Province, they may enjoy relevant policies of the government on supporting technical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上例是一個典型的法律漢語句式“……的”結構, 專家學者對該句式的翻譯已經(jīng)達成了某種共識—使用where引導的狀語從句。如果使用了條件狀語從句, 那么即使原文的主句主語沒有出現(xiàn), 譯文也必須添加。該例中主句和從句的主語一致, 均為“華僑”, 故主句中使用人稱代詞they做主語, 避免重復。在漢英轉換時, 必須充分考慮漢語和英語的語言差異, 添加譯入語的語法范疇, 實現(xiàn)語言規(guī)約性具體化, 否則就會構成病句。
例2.為了鼓勵和促進華僑在本省投資和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 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 結合本省實際情況, 制定本條例。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this Province, and for the purposes of encouraging and promoting the investment, innovation and business startup in this Province by the overseas Chinese and protecting their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我國地方性法規(guī)的制定主體包括:1.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2.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3.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上述目的條款中, 該條例的制定主體為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 但是考慮到這類句式經(jīng)常用于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等立法文本的條款中, 故都統(tǒng)一使用被動語態(tài), 無須在譯文中補充主語。
中文用語常重復同一詞語以加強語氣, 使行文結構緊湊、言簡意賅, 讀上去鏗鏘有力、富于聲韻[8], 因此立法文本中的一些動賓搭配看似容易譯時難, 如果采用直譯的策略, 則會很晦澀生硬。譯者必須先吃透具體含義, 再進一步審慎地選擇詞匯、確定搭配, 把抽象的詞匯具體化、明晰化。
例3……開展專項整治, 實行民主監(jiān)督, 堅持標本兼治, 抓深化、抓配套、抓提高、抓落實……
...launch special item rectification, exercise democratic supervision, adhere to seeking both a temporary solution and a permanent effect, grasp the deepening of the work, the building of all necessary measures, improve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抓深化、抓配套、抓提高、抓落實……”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它的英譯乍一看有中式英語之嫌, 但是仔細研究后會發(fā)現(xiàn), 它們是譯者在深刻理解原文的意思, 仔細地掘詞語間邏輯關系, 靈活地使用了顯化的策略之后, 做出的選擇。它不僅完整地保留了源于文本的原意, 更準確清晰地用符合英文文法規(guī)范的語言表述出來, 是高質(zhì)量的“中式英語”。
3.1.2、語義邏輯
語義邏輯顯化是指根據(jù)原文中上下文事理關系和語言邏輯顯化句中某個詞或短語的內(nèi)涵意義。在譯文中增添有助于譯文讀者理解的顯化表達會使意思更明確, 邏輯更清楚。
情態(tài)動詞是一種特殊的動詞, 本身有一定的詞義, 表示特定的語氣。它們用在行為動詞前, 表示說話人對這一動作或狀態(tài)的看法或主觀設想, 具有交際功能。情態(tài)動詞的使用是法律英語的一大特征, 常見的情態(tài)動詞有shall, may和must。must和may在法律文本中的含義、用法和譯法與在普通英文中基本相同;shall雖然在普通文本中極少使用, 但是它是構成獨特的英文立法語言的一個主要的詞匯。在法律英語中, 相當于命令、告誡, 使得法律文本中對于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 體現(xiàn)了法律的嚴肅性[9]。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中含有大量表示制約作用的句式。有些句子即使沒有“應當”“應”等助動詞, 但含有表示制約作用的詞, 如“按照”“從……”“遵守”等, 它們同樣指出了動作的責任屬性, 對于法規(guī)規(guī)章的效力和執(zhí)行亦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法律法規(guī)的英譯中要添加shall, 彰顯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約性。
例3.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平時的征兵工作, 適用本條例。戰(zhàn)時的征兵工作,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the recruitment of soldiers in peacetime.The recruitment of soldiers in wartime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值得一提的是, 在陳述概念、表示法律的適用條件以及法定權利, 而不是義務的情況下, 應該使用情態(tài)動詞may, 而不是shall, 故shall不能濫用, 見例1。
在說到語用顯化時, Klaudy指出目標文化中的讀者可能對原語文化中讀者所擁有的普通常識不甚了解, 因此經(jīng)常需要以顯化的方式呈現(xiàn)給讀者。在法律法規(guī)翻譯中, 數(shù)字縮略語、有中國特色的用語層出不窮, 如果翻譯不當不僅會對目標語讀者造成閱讀障礙, 也會增加執(zhí)法的難度。
例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中“農(nóng)村‘五保’對象”的英譯借鑒了國務院頒發(fā)的《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工作條例》及《政府工作報告》等政論文的英譯, 使用了直譯加注的翻譯策略顯化了該專有名詞的特殊含義, 將其翻譯為beneficiaries of“five guarantees” (childless and infirm senior citizens who are guaranteed food, clothing, healthcare, housing and funeral expenses) in the rural areas。這樣處理既有助于譯文讀者理解“五保”一詞的準確含義, 也保證了法律法規(guī)譯文的統(tǒng)一性和規(guī)范性[10]。
在法規(guī)規(guī)章的翻譯中, 對于表達數(shù)量范圍的“以上”“以下的理解時有錯誤, 譯文也不盡準確和統(tǒng)一。如“500元以下”的譯文有“RMB 500 at the maximum”“not more than 500 yuan”“500 yuan or less”“under 500 yuan”“below 500 yuan”“no more than 500 yuan”等。同樣, 對于“……以上……以下”的譯文也是五花八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屆滿, 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不滿、以外, 不包括本數(shù)。因此“……以上”正確的譯法應該是“not less than...”, “……以下”為“not more than...”, “……以上……以下”為“not less than…but not more than...”。同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縣級以上”應包括縣級, 譯為at and above the county level。
3.2、法律功能的顯化
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保證憲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實施、對于補充國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決本地方的事務起到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翻譯是由政府組織進行的官方翻譯, 體現(xiàn)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專業(yè)性。因此譯者必須既是語言專家, 也是法律方面的專家, 才能嚴謹而科學地翻出高質(zhì)量的法律法規(guī)譯本。在翻譯實踐中, 譯者要仔細推敲, 謹慎取舍同一個漢字在不同法律文本中所表示的內(nèi)涵, 充分顯化譯本在法律功能上的對等。
3.2.1、文本特征
古舊英語詞匯在現(xiàn)代英語中已很少使用, 但是在立法文本中卻依然隨處可見。為了使法律文本中的句子簡潔、嚴謹, 體現(xiàn)法律語言的正式和權威等文體特征, 適當使用古舊詞語是必要的。例如法規(guī)規(guī)章中經(jīng)常遇到“以下簡稱”的表達, 在翻譯中被統(tǒng)一譯為“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用現(xiàn)代英語解釋, hereinafter的意思為further on in this document (在下文) 。此外用hereafter表示after that time (此后) , 用thereby表示by that means (因此) 等也頗為常見, 在此不一一贅述。這些古舊詞不僅使得文體更正式、莊重, 也使譯文更加簡潔, 符合法律翻譯清晰簡明的原則[11]。
3.2.2、文本意圖
法律語言是法律的表現(xiàn)形式的和法律信息的載體。法律的嚴肅性決定了法律語言必須準確和嚴謹。原本普通的詞匯在法律文書中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 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因此譯者必須反復閱讀原文, 確定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選擇能體現(xiàn)法律功能對等的語句進行翻譯。例如《江蘇省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中“可以向上級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舉報”的初譯為“may report it to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s at the next higher level”。多加的“next”一詞大大縮小了監(jiān)管部門的范圍, 顯然有悖于立法的原意。
在法規(guī)規(guī)章的翻譯中常出現(xiàn)“轉讓”一詞, 目前大多采用“transfer”。在參考了國外的法律文本和香港的法例后可以看到。“轉讓”對應的詞包括:“assign”“delegate”“negotiate”和“transfer”四個詞。在法律語言中, “assign”作轉讓解釋時是指轉讓財產(chǎn), 尤其是轉讓屬人財產(chǎn)或動產(chǎn)。在英格蘭是指屬人動產(chǎn)、實產(chǎn)中的動產(chǎn)權益或實產(chǎn)中的衡平法權益的完全轉讓;在蘇格蘭是指將債權、股權等無形財產(chǎn)完全或僅作為擔保加以轉讓等方式;“delegate”作轉讓解釋時”是指將 (自己的債務人) 轉移給自己的債權人, 在香港的法例中采用了“轉授”一詞;“negociate”作轉讓解釋時是指轉讓流通票據(jù) (nogotiable instruments) ;“transfer”作轉讓解釋時是指財產(chǎn)或所有權等的轉讓。因此, 譯者在翻譯法律條文時必須咬文嚼字, 務必使詞義準確, 文意確切, 絲毫不允許詞義模棱兩可而產(chǎn)生歧義。綜上所述, 當轉讓的是一種特定的權利或權益, 尤其是財產(chǎn)權時, 應使用assign;當轉讓的是流通票據(jù)時應采用negociate;當轉讓的是一種權利或責任時, 應采用delegate;而在其他不明確或泛指時, 則使用transfer。通過對不同對應詞的選擇, 譯者在翻譯過程中顯化了漢語法律文本中隱藏的法律語義, 明確了法律所指的含義。
4、結論
對于法律翻譯的譯者來說, 他們的主要任務不僅是詞句的翻譯, 還要理解法律文本在另一種語言當中具有的法律效力并實現(xiàn)這種法律效力[12]。因此, 在機器翻譯大行其道, 大型語料庫、數(shù)據(jù)庫建設如火如荼的當下, 不能簡單地認為智能化可以輕易取代譯者的智慧。本文從實現(xiàn)法律文本語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對等兩方面, 探討了如何用科學的方法在翻譯過程中對法律文本進行顯化處理。顯化不是簡單的添加詞句和語言形式上的變化, 它呈現(xiàn)了譯者的思維活動, 他們需要對法律原意進行分析理解, 對不同語言特征比較辨析。通過將原文隱含的信息顯化于譯文, 法律文本的語義內(nèi)涵更明晰, 邏輯關系更準確, 這不僅有助于中國法律法規(guī)向全世界推廣, 更有利于我國執(zhí)法工作的進行。
參考文獻
[1]柯飛.翻譯中的隱和顯[J].外語教學與研究, 2005 (4) :303-307.
[2] Vinay, J. P.&J. Darbelnet. Comparative Stylistics of Frenchand English:A methodology for translation[M]. Amsterdam/Philadelphia:John Be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5.
[3] Gutt, E. A. Translation and Relevant:Cognition and Context[M]. 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4:83.
[4] Shuttleworth, Mark&Cowie Moira. Dictionary of TranslationStudies[Z]. Manchester:St. Jerome Publishing. 1997:55.
[5] Blum-Kulka, S. Shifts of cohesion and coherence in transla-tion[A].In J.House&S.Blum-Kulka (eds.) .Interlingual and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Discourse and cognition in trans-lation. 1986:19.
[6] Sarcevic, S.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M]. The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7.
[7]周紅民.論翻譯中的“顯化”現(xiàn)象[J].外語研究, 2007 (6) :75-79.
[8]潘慶云.中國法律語言鑒衡[M]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2004.
[9]李克興、張新紅.法律文本與法律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6.
[10]居方.目的論視角下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翻譯策略研究[J].江蘇外語教學研究, 2018 (3) .
[11]任東升, 劉冰艷.《海商法》英譯“顯化”手段的使用[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14 (5) :113-1116.
[12]張法連.法律語言研究:法律英語翻譯[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