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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文化史》 第5章 第二節(jié) 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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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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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一聯邦政府,實行民主制度,實行總統(tǒng)制,與內閣制、雙首長制不同。內閣制是國會的議員可以出任政府的官員,總統(tǒng)制是國會的議員不可以出任政府官員。內閣制是單軌的政治運作,由人民選出議員,再由勝選的政黨組閣,勝選的政黨黨揆出任內閣的閣揆,部分議員擔任閣員。如果勝選政黨席位未過半,則由獲得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聯合內閣。一旦內閣法案未獲過半同意則解散國會,重新改選。至于總統(tǒng)制,由人民選出國會議員,也由人民選出總統(tǒng)。議員監(jiān)督總統(tǒng),采制衡的方式維護政治運作。至于雙首長制是由人民選出總統(tǒng),也由人民選出總理,如果兩位首長同屬一黨較無爭議,一旦分隸不同政黨,則出現內閣效忠問題。美國為總統(tǒng)制國家,與法國、英國不同,美國人所有的是一個聯邦政府,法國人則為全國政府。在美國,主權由聯邦與各州分享;在法國,主權是一個整體,不能分割。在美國,主權是有限的和例外的;在法國,行政權可以擴及一切事務。在法國,國王是主權的化身,法律未經他批準就不能生效,他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美國總統(tǒng)雖然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但并不實際參加立法工作,因此不是國家主權的化身,只是國家主權的代理人。美國總統(tǒng)不參加立法機構的組建工作,也不能解散立法機構。

美國政府的組成與歷史的發(fā)展有關,北美13州早先只是英國的海外殖民地。由于移民的成員、性質、動機不同,因此從一開始就各自為政,英王擁有所有權,但無實際管轄權。當殖民地人士走向統(tǒng)一時,出現兩個互相對立的趨勢:一個把他們推向聯合,一個把他們推向分裂。因此美國所面臨的難題是:既要讓各州在與繁榮有關的事務上管理自己,又要使聯邦政府可以滿足全國性的需要,導致鄉(xiāng)鎮(zhèn)、郡、州、聯邦既聯合又分離的民主制度。

美國聯邦政府權力主要依據聯邦憲法取得。依照美國憲法,它來自人民同意及各州讓渡的,采正面列舉授予,凡未經列舉的權利則保留給各州或人民。聯邦政府的統(tǒng)治者對于憲法的態(tài)度是執(zhí)行而非規(guī)避。美國憲法長久以來獲得尊重,在于它是一部成文憲法,富有彈性、伸縮性,可以適應新環(huán)境,讓這個復雜的民族團結起來。三權分立的原則解決了權力與自由的問題,司法復檢權使法官可以根據憲法發(fā)表他的意見,而不必依據法律。它讓聯邦政府對公民行使直接權力。州擁有獨立且平行的權力。最高法院可以在仲裁與判決上,表達有力意見。

聯邦憲法源于美國獨立革命。它不同于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1917年的俄國革命,不是發(fā)生在本土的革命,而是出現在外地的革命,因此沒有歷史的包袱,不必受舊制度的掣肘,可以隨心所欲地提出新的看法與觀念。由于抵美的移民中,部分領導人士具有一定的政治素養(yǎng)與人文條件,因此在草創(chuàng)新憲法之際,具備一些法學基礎,使得這部憲法成為人類的經典之作。

聯邦憲法之制作沿承1776年由杰弗遜執(zhí)筆的獨立宣言精神,主要為英國學者洛克的理論:“治者基于被治者的同意”,強調人民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這種以“平等”為理念的政治哲學,所強調是平等的精神,而不是平等的結果,不是身份、財富的平等,而是能力表現機會的平等。1776年美國據此展開革命,1781年戰(zhàn)爭結束,1783年美英簽署《巴黎和約》,美國獲得獨立。由1781至1787年美國政治在邦聯政府的運作之下,政局不安;為改善局勢,1787年各州代表在費城集會,舉行制憲大會,55位代表在熱烈爭辯下,接受了麥迪遜的制衡原理(checks and balance),采用三權分立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將美國的政治結構建立在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權運作之中。換言之,美國應被視為三權分立的國家更勝于總統(tǒng)制的國家,而政府權力的有效運作主要是視司法的釋憲態(tài)度而定,因為行政權與立法權往往是對立的,唯有司法可以視時代環(huán)境解釋其精神。憲法雖經草定,但須交各州批準才能生效,此時各州對聯邦集權仍有疑慮,幸賴麥迪遜、漢密爾頓等人撰寫《聯邦論文集》(Federalist Papers),為聯邦憲法的正當性作了詳盡的解說,并在《紐約時報》刊出,得到了廣泛的回響,使得憲法獲得大部分州的同意,于1789年3月4日正式通過。美國憲法被稱為“不朽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在憲法中主文只有七條,但卻有27條修正文,主文說明了美國的政治架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憲法修正條款提出與通過的條件等。27條修正條款是隨著時代的轉變,為美國政治保留活力,并添入的新精神,第1條至第10條(1789)是有關美國人的基本權利,第11條(1789)規(guī)定一州普通法不受他州公民的控訴,第12條(1804)規(guī)定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分開競選,第13條(1865)解放黑人的奴隸地位,第14條(1868)給予黑人公民權,第15條(1870)給予黑人政治投票權,第16條(1913)征收所得稅,第17條(1913)參議員改為直接選舉,第18條(1919)全國禁酒,第21條(1933)取消18條規(guī)定,第19條(1920)給予婦女投票權,第20條(1933)將總統(tǒng)的就職日由3月4日改為1月20日,第22條(1951)規(guī)定總統(tǒng)連任以兩任八年為原則,第23條(1961)是允許哥倫比亞特區(qū)選出三名總統(tǒng)選舉人,第24條(1964)廢止選舉稅,第25條(1967)是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離職,接任人選資格,第26條(1971)將投票年齡降為18歲,第27條(1992)是有關國會議員薪俸。大法官的釋憲是美國憲法新的活力與動力所在,也是美國民主的神髓。

茲就各權作一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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