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考生可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2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strong>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6.下列考生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strong>
(1)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僑眷(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屬可參照執(zhí)行;入選國家“千人計劃”和省“百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照此條執(zhí)行)。
47.少數民族考生可在統(tǒng)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8.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加分規(guī)定不累加計算,即同時享受兩種以上可以加分投檔的考生只按加分較多的一項計算,最多不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guī)定的考生,須經過本人申報,省、省轄市、縣(市、區(qū))招辦審核并逐級公示后方予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9.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由高校優(yōu)先錄?。?/strong>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yōu)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tǒng)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